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自主知識產權獎勵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4年04月11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閩江學院、福州職業技術學院、福州保稅港區管委會:
新修訂的《福州市自主知識產權獎勵辦法》已經2014年第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9日
福州市自主知識產權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識產權,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福州市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提升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城市建設水平,根據《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創建國家創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榕政綜〔2011〕54號)和《福州市開展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城市工作方案》(榕政綜〔2012〕194號)的要求,對原《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識產權獎勵辦法》(榕政綜〔2008〕63號)進行修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州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安排,由福州市知識產權局具體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福州市科學技術局、福州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扶持和獎勵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專利申請的資助和獎勵、專利產業化實施、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專利保險資助、專利獎的獎勵及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培訓與戰略研究以及表彰與獎勵先進等。
第二章 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獎勵
第四條 對福州市組織申報被列入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知識產權示范的企事業單位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以上獎勵執行最高額度或補足差額。
第五條 福州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每年評審一次,示范期限為三年,由市知識產權局發布《福州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申報指南》,期滿復審合格企業,可繼續授予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稱號,不再給予資金獎勵。
第六條 對福州市推薦的列入福建省專利技術實施與產業化計劃的項目按照省項目扶持經費的30%予以資金配套,每項配套資金總額不超過30萬元。
第七條 對福州市推薦的列入福建省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項目的同一筆貸款給予貼息,貼息比例為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0%,貼息時間從計算貼息之日起最長不超過1年,每家企業享受貼息總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八條 對企業購買專利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用進行補貼,按實際支出保費的50%給予補貼,每個企業單年獲得的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1萬元。
受補貼專利保險企業主要指市級以上(含市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企業在購買專利保險滿一年后,每年6月就已到期的專利保險提出補貼,根據福州市知識產權局發布的申報指南遞交相關文件資料。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資助和獎勵
第九條 對申請人地址在福州市轄區內的專利申請和授權的專利進行資助與獎勵,資助和獎勵經費由福州市財政局預先撥付,福州市知識產權局每季度集中發放。申報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專利授權后一年內申請辦理資助與獎勵手續,逾期視為放棄。
第十條 專利申請的資助,按福建省知識產權局規定的范圍予以資助與配套;專利授權的獎勵,對企業獲得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獎勵5000元,對事業單位或個人獲得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獎勵2500元;對企業獲得美國、歐盟、日本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獎勵1萬元,同一授權專利獎勵不超過兩個國家。
第四章 專利獎的設立與獎勵
第十一條 福州市專利獎列入福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序列,每一年評審一次,分為專利金獎和優秀獎兩檔,由福州市科學技術局和福州市知識產權局發布《福州市專利獎申報指南》,評獎辦法參照《福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辦法》規定進行。對獲得福州市專利金獎和專利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6萬元和2萬元。
第十二條 對福州市組織申報獲得國家專利獎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獎勵。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和中國專利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和10萬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或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已發放的費用全數退回,3年內不受理其申報,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科技局、福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識產權獎勵辦法》(榕政綜〔2008〕63號)文件同時停止施行,符合原辦法規定的項目應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辦理手續,逾期視為放棄。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政策,鼓勵更多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倍增效應,根據國家鼓勵和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有關政策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閩政〔2011〕33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意見的通知 》(閩政辦〔2009〕33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鼓勵和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提出以下意見:
一、實施工商注冊優惠
(一)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設立的企業,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允許其設立的企業出資額自行申報,不受最低出資額限制;鼓勵高校畢業生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科技成果等知識產權出資;允許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企業依規以股權出質融資。(責任單位:省工商局;辦理單位:市、縣(區)工商局)
(二)放寬經營場所條件,除高校畢業生申請入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和未取得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房外,允許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設立的企業依照規定可以將家庭住所、租借房、其他商業用房,以及地方政府、各類開發區、投資區、高新技術園區確定的辦公集中區的"格子間"等作為企業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登記。(責任單位:省工商局;辦理單位:市、縣(區)工商局)
(三)各級工商部門的服務大廳或者服務窗口設置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注冊登記"綠色通道",實行專人專件優先辦理。(責任單位:省工商局;辦理單位:市、縣(區)工商局)
(四)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且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日期在其畢業后兩年以內的,自其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三年內免交有關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收費。(責任單位:省工商局、省財政廳、省物價局;辦理單位:市、縣(區)工商局、物價局)
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一)在畢業年度內的高校畢業生,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從事個體經營的,可直接到創業所在地地方稅務部門的辦稅服務廳窗口依法申請減免稅。(責任單位:省地稅局;辦理部門:市、縣(區)地稅部門辦稅服務廳)
(二)嚴格落實國家出臺的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認真做好稅收政策的宣傳和納稅輔導工作。(責任單位:省地稅局;辦理部門:市、縣(區)地稅部門辦稅服務廳)
三、加大資金扶持力度
(一)省政府每年增加安排500萬元,用于高校畢業生創業啟動扶持,省里每年重點扶持一批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高校畢業生申請創業項目啟動資金的,根據項目的科技含量、項目規模、經濟與社會效益、市場前景等,經評審每項可在10萬元以內給予啟動資金扶持。具體資助辦法由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制定。各市級財政每年也要安排專項資金,扶持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責任單位: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團省委,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二)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在創業地按現行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或其他形式小額貸款貼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也可向省大學生自主創業擔?;鹕暾垞?。高校畢業生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或申請貼息的其他形式小額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貸款額度,具體額度由各設區市確定。(責任單位:省財政廳、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團省委,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取得國內外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的,按《福建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管理辦法》(閩財教〔2008〕96號)規定,向所在設區市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資助,各設區市知識產權局對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專利項目給予優先資助。(責任單位:省知識產權局;受理部門:各設區市知識產權局)
(四)高校畢業生首次創業,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營資質,且正常納稅經營6個月以上的,由納稅所在地財政給予每戶一定數額的一次性開業補貼。具體標準和申領辦法由各地制定。(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受理部門:縣(市、區)財政局)
(五)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招用其他人員,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以上的,可按實際招用人數申請一次性創業帶動就業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和標準由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所需經費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障廳,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受理部門: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六)高校畢業生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的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申領補貼相關程序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障廳;受理部門: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幫助解決創業場所
(一)充分利用大學科技園、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等資源,設立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優先為高校畢業生創業者提供辦公經營所需場地和相關創業后續服務,促進入駐創業實體的快速成長、發展。對開展創業項目孵化服務好、孵化率高的孵化基地,省財政將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認定和資助辦法由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制定。(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二)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企業入駐各級政府建設管理的高校畢業生創業園或孵化基地的,三年內由園區或基地免費提供50平方米以內的辦公經營場地;在園區或基地外租賃房用于創業的,由納稅所在地財政對場所租金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和辦法由各地制定。(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三)對于在創業地沒有家庭住房的創業高校畢業生,可按當地規定的準入條件申請人才公寓等公共租賃住房。具有博士學位的創業高校畢業生,可按規定申請購買人才限價房。(責任單位:省公務員局;受理部門:市、縣(區)人事部門)
五、完善創業指導服務
(一)加強高校創業指導課程建設,把創新創業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和學分體系,培養學生創業意識,提高創業綜合素質。(責任單位:省教育廳,各高校)
(二)加強創業培訓基地建設,對經認定的省級高校畢業生創業培訓基地,按照要求完成培訓任務的,由省財政每年給予3萬元補貼。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應建立市級高校畢業生創業培訓基地,開展高校畢業生創業培訓工作。(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三)組織有創業愿望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享受政府提供的創業培訓補貼和創業服務。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當地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的實際需求和開展情況,從各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創業培訓專項補貼資金,省級財政根據各地開展創業培訓的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其中創業服務補貼從各地財政預算中列支。(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受理部門: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鼓勵社會力量支持高校畢業生創業。充分發揮大學生自主創業專項資金作用,繼續深化大學生創業培訓工作,推廣KAB、SYB、大學生創業MBA等創業培訓模式,擴大培訓覆蓋面。繼續開展"挑戰杯"等各類大學生創業競賽活動,大力加強創業宣傳,培養大學生創業意識,提升大學生創業能力。組織實施"千名大學生創業扶持計劃",為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創業項目提供創業啟動金,推薦YBC無息貸款和導師輔導對接,或推薦商業銀行、風投機構介入,逐步形成集培訓輔導、活動宣傳、政策支持、資金幫扶為一體的大學生創業扶助體系。(責任單位:團省委)
(五)建立創業導師制度。聘請創業培訓老師、成功企業家和政府有關部門專家,采取單個指導、會診指導、授課指導、咨詢指導等形式幫助高校畢業生提高創業實踐能力。(責任單位:省公務員局、省教育廳、團省委)
(六)搭建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選擇平臺。舉辦海峽兩岸大學生創業項目對接洽談會,建立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共享資源庫,為高校畢業生創業提供項目支持。(責任單位:省公務員局、團省委)
(七)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設立高校畢業生創業專門服務窗口,為有創業意愿的高校畢業生提供政策咨詢、項目推介、開業指導、創業培訓、后續跟蹤等創業服務。(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八)各級政府所屬人才服務機構要為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提供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并免收3年保存人事關系及檔案的費用和各項代理服務費用。(責任單位:省公務員局;受理部門:各級政府所屬人才服務機構)
六、其他事宜
(一)本意見所稱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是指省內普通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福建生源)畢業年度內的在校大學生及畢業后三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獨資或合資、合伙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該企業必須由高校畢業生擔任法定代表人,且高校畢業生創業團隊核心成員出資總額不低于注冊資本的30%。
(二)本意見所稱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企業和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并且具有明確創業意向和創業方案,鼓勵擁有各類發明專利等知識產權的項目。
(三)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畢業年度的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自主創業的,憑《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和有關材料享受優惠政策;畢業后三年內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憑畢業證、《報到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和有關材料享受優惠政策。
(四)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要將高校畢業生創業工作開展情況納入本地人才工作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督查落實。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和省直有關單位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制定進一步鼓勵和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具體實施辦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專利促進與保護的資金投入,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資助專利申請和專利技術開發推廣。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促進與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促進與保護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專利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提高公眾的專利意識,推動形成促進與保護專利的良好社會氛圍。第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及有關行業協會,對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之前的發明創造內容,應當履行保密義務。第二章 專利促進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專利獎勵、專利實施與產業化、專利保護和管理等方面。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表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專利項目專利權人和發明人、設計人。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本地區產生較好經濟社會效益的優秀專利項目或者專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通過自主研發、購買、兼并、特許經營、許可、聯盟等方式,獲得企業發展所需的專利。
引導和支持企業實施知識產權管理國家標準,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人才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其他組織培養專利人才,開展專利人才培養的對外合作,引進國內外高層次專利人才。
企業應當加強職工創新意識的培養,鼓勵職工立足本職崗位,開展技術創新和發明創造。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及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專利產品。第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或者專利權質押、入股等方式促進專利運用。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經依法登記或者備案的,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促進專利的開發與運用。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增加研究開發專利的投入。企業為開發專利的投入費用和所取得的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持專利實施與產業化,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為專利實施與產業化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保險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專利保險業務。第十七條 發明人、設計人的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授權的,可以作為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的依據;獲得省級以上專利獎的,可以作為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的條件之一。第十八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獎金。轉讓專利權的,應當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報酬。
獎金和報酬可以現金、股份、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給付的數量、時間和方式等,由當事人依法約定。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信息服務平臺,為專利交易和運用提供公共服務,促進專利信息的傳播和利用,推動專利交易和運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技術開發和新技術、新產品進出口時進行專利檢索。第二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專利工作的指導,協助其建立、健全專利管理制度;為社會提供專利信息、專利申請、專利實施、專利權保護等方面的服務。
科技、發展和改革、財政、人事、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專利保護與促進工作。第五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專利展示交易中心、專利信息網絡、公共閱覽室等專利公共服務平臺,為社會提供專利政策法規、專利檢索、技術交易等專利信息服務,促進專利信息的開發與利用。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專利中介機構的培育、指導與監督,規范專利中介機構的服務。第六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企事業單位專利工作的指導,幫助企事業單位制定和實施專利戰略、培養培訓專利人才。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獎勵被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專利獲獎項目、知識產權試點示范企業,促進專利技術實施與產業化,資助專利申請,以及用于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培訓與戰略研究等。
市人民政府設立福州市專利獎,每兩年評選一次,對在本市進行發明創造和實施,為促進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市人民政府對被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專利發明人予以獎勵,發明專利的獎金數額和獎勵方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八條 鼓勵企業擁有自主專利技術,政府財政資金優先扶持發明專利及核心專利技術在本市的實施和產業化。
鼓勵和引導專利權人依法采取專利權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實現專利的市場價值。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資金資助為主的項目所產生的專利,權屬歸項目承擔單位所有,政府主管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條 獲得發明專利權和建立專利管理制度,應當作為評審、認定下列事項的依據:
(一)推薦或者授予反映企事業單位創新能力的榮譽稱號;
(二)認定各類技術中心;
(三)政府財政資金扶持的專利科技研發項目;
(四)評審涉及專利項目的科技獎勵。
獲得國家和省、市級專利獎的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的重大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研究開發項目涉及專利權的,項目申報人應當提供發明專利授權證書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
處置國有資產涉及專利資產產權變動的,應當依法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免費提供專利是否有效的信息:
(一)以專利權作價出資的;
(二)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
(三)技術或者產品進口涉及專利權的;
(四)技術或者產品出口涉及進口國家或者地區專利權的;
(五)設立企業、申報科技計劃項目中涉及專利權的;
(六)舉辦各類技術與產品展覽會、展示會、推廣會、交易會涉及專利權的;
(七)其他需要提供專利是否有效信息的情形。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具有自主專利技術的產品。第十四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引起侵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者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五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依法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非法實施他人專利或者為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非法實施他人專利提供便利條件等專利違法行為。第十六條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或者當事人的申請,委托專利技術鑒定咨詢委員會對專利技術進行鑒定。專利技術鑒定咨詢委員會由有關專家組成。第十七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時,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被請求人以專利權無效為由請求中止案件處理的,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書面申請,并自答辯期屆滿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提交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通知書及有關證據副本。被請求人依法提交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通知書及有關證據副本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其提交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中止處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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